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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

来源:合肥包河区仁和会计培训机构    时间:2019/5/22 8:56:48

  针对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这一问题,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,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,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的,应当由购买方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来进行处理,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。以下是有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机构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

  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156号)第十四条规定,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单》)。《申请单》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。经认证结果为“认证相符”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,一般纳税人在填报《申请单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经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的,一般纳税人在填报《申请单》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。

 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  1.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
  2.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3.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

 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怎么做?

  销售退回,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、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。

  销售退回,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,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。

  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收入》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,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。

 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,适用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—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》。”

  因此,对于销售退回,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:

  1、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,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,企业应按已记入“发出商品”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,借记“库存商品”科目,贷记“发出商品””科目。

  2、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,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,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。

 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,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;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,应同时调整“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”科目的相应金额。

 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,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,预约0元试听课程,咨询电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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